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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ST慧球索赔范围 投资者拿到胜诉判决|ST慧球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5.09 09:3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47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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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报记者 陶炜

  随着ST慧球(600556)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判决书下达,可向该公司索赔的投资者范围已经明确。根据判决,可向ST慧球进行索赔的时间段共有三个。

  投资者拿到胜诉判决

  ST慧球的虚假陈述索赔案肇始于三年前的信披违规行为。根据证监会去年下发的行政处罚文件,ST慧球存在隐瞒实际控制人等多项违规行为。

  例如,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即ST慧球)实际控制人,但慧球科技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以及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22份临时公告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26日至27日,鲜言安排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国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系列协议,慧球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国平。这一桩桩虚假陈述行为,都成为投资者后续索赔的依据。

  今年3月9日上午,ST慧球索赔案在广西南宁中院首次开庭。从庭审现场的双方陈述上看,上市公司方面对于此前的违规事实并无疑义,只是表示自身也是前实控人顾国平、鲜言等人的受害者。在这次开庭之后,法院下达判决的速度也很快,判令投资者胜诉。《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数名律师拿到了投资者胜诉的判决书。

  索赔范围明确

  由于ST慧球在去年同时拿到4份处罚决定书(证监会【2017】47、48、49、50号),投资者能够向公司进行索赔的时间段也有多个。根据法院的判决,投资者的索赔范围基本明确。

  例如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公司在多份公告中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针对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确认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12月31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6年1月9日,基准日为2016年7月12日,股票基准价为16.43元”。针对其他的处罚决定书,法院也有不同的说法。

  根据目前的情况,ST慧球的索赔范围共有三个: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符合三个范围其中之一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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