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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养老税延产品出细则,销售适当性应重视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5.22 18:45:06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61 收藏数: + 收藏 +赞()

投资要点:    u 2018年5月18日,银保监会在《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个人税收递...

投资要点:    u 2018年5月18日,银保监会在《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开启了个人税收递延保险产品的规范化运行之路。 u    目前,我国面临者人口老龄化和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不可持续的严峻问题,第三支柱的建设迫在眉睫,监管持续推动税延养老产品的大趋势明确。随着试点稳步推进,未来更大范围的个人税延产品发展可期,而各资产管理机构或作为养老产品提供方,或作为养老递延产品的受托管理人,也都应积极参与到满足广大居民养老需求的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过程中,第三支柱的建设对资产管理机构来说孕育着巨大的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包括投研能力、产品设计能力、销售能力等。 u    与之前制度相比,本次《暂行办法》中新增的内容包括: ?    【投资比例】设置A\B\C三类产品,对应不同的收益给付类型。C类产品虽然具有保障功能,但是由于收益浮动,风险较大,因此对于C类产品的持有人在年龄和持有比例上做了限制,其中,对持有比例要求不高于全部账户价值的50%,未来将其他净值型产品纳入个人养老税延产品范畴后,或将延续“高风险产品限制投资比例”的要求。 ?    【销售方式】鼓励互联网销售模式,一方面,近些年,通过互联网手段进行保险销售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互联网销售模式具备低成本,服务便捷的优势,而且在具备风控能力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互联网将保险业务覆盖到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监管对于推动个人养老税延产品的决心和执行力。对于保险公司进行互联保险时,可以选择自建平台,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及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流量高的具备业务资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将成为个人养老税延产品销售的重要路径之一。 ?    【业绩公示】公示C类产品的投资经理,将投资经理的职业发展与产品业绩(包括风险与收益)挂钩,产品的投资收益将成为该投资经理的可查历史业绩,而目前只有公募基金经理具备这样的公开可查历史业绩。 ?    【准入资格】可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名单为准。开展该项业务需要进行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公司需要需要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经验,具备满足要求的精算和投资人员。    风险提示:本文主要基于对政策本身的理解,并不涉及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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