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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减持实为短线交易 牛散吕小奇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欧浦智网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5.28 21:0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57 收藏数: + 收藏 +赞()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今年2月以来,股价下泄导致部分通过资管计划持股的股东被强制平仓,被动减持。其中和佳股份、誉衡药业、长江润发和欧浦智网等公司股份纷纷“中招”,因为股价“...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今年2月以来,股价下泄导致部分通过资管计划持股的股东被强制平仓,被动减持。其中和佳股份、誉衡药业、长江润发和欧浦智网等公司股份纷纷“中招”,因为股价“雪崩”而披露股东被动减持。

  市场一直质疑,被动减持是否与减持新规冲突,存在违规嫌疑。果不其然,牛散吕小奇今年2月因为信托计划遭遇强行平仓而被动减持欧浦智网800多万股的事件,事隔3月后,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深交所认为,本次交易构成短线交易,减持股票虽为信托公司强制平仓卖出,但吕小奇怠于履行其补仓义务,直接导致了上述信托计划被强行平仓。这也是首宗因为强平被动减持而被谴责的个案。

  牛散遭遇股价雪崩

  吕小奇是资本市场知名牛散,同时是私募上海奇益投资创始人,该公司善于做金融业大宗交易,奇益投资的大宗交易系列2014年交易量接近800亿。

  去年2月,吕小奇首次举牌欧浦智网。2017年2月20日晚间,欧浦智网公告称,截至2017年2月20日收盘,吕小奇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吕小奇表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认可欧浦智网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增持欧浦智网股份,希望通过长期持有欧浦智网股份获取股份增值带来的收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欧浦智网股份的可能性。

  果不其然,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吕小奇及其控制的信托计划光大·鸿轩3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鸿轩3号”)、渤海信托·奇益7号证券投资信托(以下简称“奇益7号”)、渤海信托·奇益8号证券投资信托(以下简称“奇益8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增持欧浦智网股票。

  但好景不长,今年2月一波下跌,让欧浦智网控制股东一致行动人触及平仓线,而第二大股东吕小奇通过信托计划持仓的股份也被陆续强制平仓。

  2月6日,欧浦智网公告显示,2018年2月1日下午17时,吕小奇接到信托公司关于一致行动人鸿轩3号、奇益7号、奇益8号三个产品的补仓要求后,于当日及次日回复多份说明函多次沟通表达补仓积极性,表示有充分能力补仓和后续补仓时间安排,以及作为欧浦智网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警告信托方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可随意减持,但信托方未予以采纳并不给予补仓时间。次日2018年2月2日开盘后,信托方未遵守相关减持规定及办法,直接进行欧浦智网股票卖出操作,造成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欧浦智网股份。

  同时,在其他说明中,欧浦智网再次强调表示,“信托公司强制卖出欧浦智网股份,造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被动减持。”随后从2月2日到28日期间,吕小奇控制的鸿轩3号、奇益7号、奇益8号累计卖出欧浦智网股票877.62万股,累计成交金额8696.31万元。

  被动减持实为短线交易

  因为强平引发被动减持,今年2月以来类似事件不断,和佳股份、誉衡药业和长江润发均先后发生被动减持。

  但事隔3月后,吕小奇却成为首个因为被动减持而被公开谴责的股东。深交所5月28日发出的处分公告指出,吕小奇通过信托计划所持股份出现被动减持,实质上是短线交易。吕小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3.1.8条的规定。

  吕小奇对此并不认同,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吕小奇提出申辩,称上述信托计划减持股票虽在结果上构成短线交易,但减持行为实际为信托计划被强行平仓所致,非其本人的主动行为,其本人亦无故意或过失;在信托公司对信托计划实施强制平仓后,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积极说明情况;此次短线交易未对欧浦智网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深交所认为,鸿轩3号、奇益7号、奇益8号本次减持股票虽为信托公司强制平仓卖出,但根据欧浦智网就问询函的回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吕小奇对下单股票品种、数量、时点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实际控制信托计划的投资行为。且作为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委托人和唯一补仓义务人,其怠于履行其补仓义务,直接导致了上述信托计划被强行平仓,对信托计划减持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而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为故意或过失行为、是否对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不影响对构成短线交易的事实认定。因此,对吕小奇的上述申辩理由均不采纳。

  事实上,市场一直质疑,被动减持是否与减持新规冲突,存在违规嫌疑。

  2017年5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减持新规,相关交易所也出台了减持新规的实施细则,规范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减持行为,要求通过“事前披露”、“事中披露”和“事后披露”,对信息及时披露。如果大股东和董监高违反减持新规,将会受到交易所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但在股价大幅下跌之下,股东方可能无法进行详细的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披露。是该为保护优先级受益人强制平仓,还是根据减持新规先披露再减持?随着吕小奇被动减持被公开谴责,或者为投资者指出一个方向。

责任编辑:白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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