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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行业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点评:民用气门站价并轨,理顺价格机制利在长远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5.31 14:00:19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0 收藏数: + 收藏 +赞()

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要求居民用气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照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安排。    投资要点:    2018年6月...

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要求居民用气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照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安排。    投资要点:    2018年6月10日起民用气门站价上浮不超过0.35元/方,逐步实现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并轨。通知要求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通知要求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2019年6月10日起)允许上浮。    居民气门站价上调短期推高燃气运营商成本,传导需地方听证,长期不影响中下游燃气企业盈利能力。我国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门站价格由国家管理,门站以下的省网输配、城市燃气配气费等相关销售价格由地方物价部门管理。2016年10月、2017年5月国家发改委先后发文要求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投资回报率不高于8%,城市配气管网投资回报率不高于7%。此次居民气门站价上调幅度首先将传导至省网公司的销气价格中,最终传导至城市燃气分销商的配售气价格中。终端销售价格由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仍须按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国家发改委称,如果2018年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原则上要在8月底前完成终端销售价格的调整工作。    推行季节性价差政策,鼓励天然气市场化交易。通知中提出基准价可最高上浮20%(2019年6月10日起),下浮不受限。主要在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由供需关系决定价格的LNG 占燃气消费的比例不断提升。LNG 价格随市场供需波动,对天然气中游企业的采购成本造成影响且不易传导至终端。此次发改委发文鼓励市场化交易,有助于应对天然气供应结构的变化,理顺居民气、非居民气上下游定价机制。    行业影响分析:1、利好上游资源型企业。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直接利好上游资源型企业售气价格上涨,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2、对省级管网输配公司影响偏中性。省级管网公司将门站价上调部分传导至下游城市燃气分销商的程序相对简单,因此影响偏中性。    3、短期不利于下游城市燃气分销商,长期仍是利好。此次6月10日起居民气成本上升,但终端销气价格传导要经历物价局核价以及听证程序,到8月底前仍有近2个月时间价差缩小。但对于通气较晚的省份(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福建等地),本身居民用气价格已基本理顺,受此次调价影响可以忽略,相关公司有深圳燃气。4、利好储气设施行业公司。明年6月10日起,居民气价也将随市场化波动,储气设施的回报率将得到提升,各主体投资意愿有望提升,收益标的有中集安瑞科、深冷股份、厚普股份、富瑞特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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