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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泰索赔案二审提三项申辩理由 此前已有和解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6.06 10:30:01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9 收藏数: + 收藏 +赞()

  金陵晚报记者 陶炜

  6月5日,*ST安泰(600408)投资者索赔案的二审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面对此前在一审中已经败诉的情况,公司在二审提出了三项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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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报记者 陶炜

  6月5日,*ST安泰(600408)投资者索赔案的二审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面对此前在一审中已经败诉的情况,公司在二审提出了三项申辩意见。

  提出三项申辩理由

  6月5日,*ST安泰投资者索赔案的二审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一审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投资者的判决,公司共提出了三项申辩意见。

  根据山西证监局于2016年4月20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14年6月30日,*ST安泰被关联方新泰钢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ST安泰被关联方新泰钢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但在*ST安泰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已违反《证券法》。行政处罚下达之后,那些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安泰集团且在2015年4月29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也可拨打025-84686858、84686587的电话进行咨询,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去年11月份,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支持了投资者们的的索赔请求,并认为*ST安泰应对投资者损失的50%进行赔偿。

  然而,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在最新的开庭过程中,公司主要提出三项意见:第一,考虑到*ST安泰下跌过程中大盘也在下跌,*ST安泰应该负责赔偿最多只是四分之一;第二,导致*ST安泰投资者亏损的不仅仅是公司的信披违规行为,还包括了公司经营不善的因素,而经营不善不属于需要赔偿的范畴;第三,对于那些在公司被立案调查前和调查后均有买入行为的投资者,公司不应该进行赔偿。

  此前已有和解

  从公司目前的申辩情况来看,公司提出的理由所反对的,只是目前的赔付比例与范围,而对于赔付行为本身并未有太大异议。而实际上,公司此前已经与部分投资者达成了和解。

  根据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信息,截至年报披露日,公司共收到 172 份应诉通知书,请求赔偿金额总计2709.4万元。其中,51宗案件的原告与公司达成和解后撤诉;20宗案件已庭前调解;2 案原告自行撤诉;6宗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80宗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剩余 13宗案件尚未开庭。针对上述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 80 案,公司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目前投资者已经和解获赔的案件和公司提出上诉的案件在案情上本身并没有太大差别。主要的分歧,在于案件的赔付比例上面。据了解,公司方面能够接受的赔偿比例大约在投资者索赔额度的三成左右,已有部分能够接受这一赔付比例的投资者通过和解获赔。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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