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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电业绩造假被处罚 原管理层喊冤证监会回拒|*ST佳电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6.09 07:3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47 收藏数: + 收藏 +赞()

  *ST佳电业绩造假被处罚 原管理层喊冤证监会回拒

  ■本报记者 葛爱峰

  实习生 贺海龙 哈尔滨报道

  2018年6月1日,证监会关于时任*S...

  *ST佳电业绩造假被处罚 原管理层喊冤证监会回拒

  ■本报记者 葛爱峰

  实习生 贺海龙 哈尔滨报道

  2018年6月1日,证监会关于时任*ST佳电独立董事胡凤滨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公布,胡凤滨请求撤销对其处罚决定的申请被驳回。

  据了解,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佳电”)2013年到2015年连续三年业绩造假,在此期间担任*ST佳电独立董事的胡凤滨在相关年报上签字,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应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证监会《处罚决定》对胡凤滨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ST佳电重组上市后面对曾经的业绩“承诺”,意图连续三年业绩造假来“履行”,手法虽不起眼但效果显著。造假曝光后,*ST佳电独立董事要求行政复议期望甩锅,减免甚至洗脱责任,证监会言辞激烈予以回拒。

  业绩不够 “财技”凑

  *ST佳电前身为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阿继电器”),阿继电器因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亏损,2010年勉强盈利153万元,面临退市风险。

  为保壳,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作为阿继电器的大股东将佳电股份100%股权通过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

  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2012年2月1日佳电股份原股东与阿继电器签署重组协议时承诺,佳电股份在2011至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原股东以本次交易中各方认购的股份总数为上限向阿继电器进行补偿。

  随着重组完成,阿继电器正式更名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不曾想其重组上市后,2015年、2016年却再度出现连续两年亏损。2017年3月21日开市后,公司被“披星戴帽”,成了“*ST佳电”。

  2017年12月8日,*ST佳电发布公告称,因公司2013年到2015年连续三年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公司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处罚。

  *ST佳电的“业绩调节手法”也浮出水面。

  为确保重组时业绩承诺能完成,时任*ST佳电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赵明在财务总监梁喜华配合实施下,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于不顾,意图施展“财技”完成业绩承诺以逃避业绩补偿。

  *ST佳电财务处理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将在产品少结转到完工产品成本,降低产值成本率,间接实现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第二,在库存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直接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留存部分成本在库存商品中;第三,将销售费用中的部分代理费和网点兑现费延期入账,从而调整当年利润。

  由此可见,*ST佳电上述手法虽不起眼但是随后的效果却十分明显,财务调整后,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2015年*ST佳电将前期调节的利润从1月份开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恢复真实财务状况。

  独立董事成摆设?

  因财务造假,2017年12月8日,证监会对时任公司董、监、高管理层的赵明等22人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赵明还被处以5年市场禁入处罚,梁喜华被市场禁入3年,胡凤滨作为*ST佳电时任独立董事自然也难逃责任。

  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对胡凤滨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对此,胡凤滨在随后的行政复议申辩中解释称,第一,*ST佳电的财务处理事项并非直接造假行为,作为时任董事已经尽了相关的、足够的董事注意义务,因相关财务处理事项过于专业,无法发现其违规事项;第二,自身非企业负责人和财务、审计专业岗位人员,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承担相关责任,且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审计结论足以让人产生信任;第三,对*ST佳电信息披露虚假并无直接责任,如认为其应负间接责任,则不应当按照《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进行处罚,其处罚明显过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22名被处罚的公司董、监、高成员中,13名要求陈述申辩,其中有11人在申辩理由中提到,之所以在年报上签字只是由于相信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独立董事既然在企业年报上签了字,就意味着其对年报的认可,而将造假责任归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推脱责任之嫌,是不称职的。”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独立董事的职能就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问题,其代表的也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ST佳电2015年年报上也曾介绍称,时任*ST佳电独立董事的胡凤滨作为高级律师彼时正是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由此可见其法律学背景深厚,但财务方面或许也并不算是其专长。

  对于胡凤滨上述申辩,证监会一改往日高冷姿态,言辞激烈地回复称,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和专业判断,即使借鉴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专业意见,也要独立承担责任,不能以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未发现、未指出为由,请求免除其义务。

  散户艰难维权

  “*ST佳电案第一批案件已在今年2月28日开过庭,之后法院调解过,但未能成功,仅7人损失就近60多万元。目前第二批案件也正在陆续进行,部分案件最近刚接到法院传票,计划定在6月22日开庭,第二批23人损失更是高达290万元。”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在介绍案件进展时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同类案件中*ST佳电案开庭还算比较快的,如果比照同类索赔官司,走完所有司法程序,大概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这类案件通常胜诉概率还是很高的,只是时间长些。

  对于投资者普遍关注的案件难点的问题,谢良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解释称,从案件的实体上看,目前难点主要集中在虚假陈述首次被曝光之日(下称“揭露日”)以及系统风险的认定问题上,而揭露日主要是涉及索赔区间如何确定的问题。

  谢良律师进一步介绍称, *ST佳电投资者主张的索赔区间是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且未完全卖出的情形;而*ST佳电则认为其合理索赔区间应该是2014年4月22日至2016年3月26日前买入且未全部卖出的情形。

责任编辑:关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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