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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行业: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煤炭划定矿区范围”调整解读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6.12 18:31:00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52 收藏数: + 收藏 +赞()

【事件】:    2018年4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提出:“为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

【事件】:    2018年4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提出:“为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改善煤炭供应结构,保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中“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观点】:    “划定矿区范围”是“采矿权审批”的前置条件,采矿权审批依然从严并未放开,目前来看对市场增量影响不大。    【理由】:    1.概念界定:什么是“煤炭划定矿区范围”?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公布的国土资规【2017】16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解释,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据此,可以看到“划定矿区范围”是“采矿权审批”的前置条件,二者并不等同。    2.调整点在哪:提前8个月允许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本次调整规定针对的是国土资规〔2016〕3号文,原文件的表述为“严格矿业权审批。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经项目核准(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受理审批手续。”    根据国发〔2016〕7号文指示,2016-2018年底这3年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调整公告的出台是2018年4月28日,也就是说提前了8个月允许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3.目前来看对新增产能变动影响不大:采矿权审批并未放松。    此次调整仅针对的是采矿权审批前置程序“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对于采矿权审批并无放松,仍执行从严要求,即对国发〔2016〕7号文前(即在2016年2月1日前)核准的项目,需进行产能置换。国发〔2016〕7号文后(即在2016年2月1日后)新核准项目,不得新立和变更扩大采矿权规模。    国家出台该项调整规定,意图在于释放先进产能,但目前并未放开“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范围的关口,实际影响不大,更为重要的目的在于储备后续先进产能。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大幅下滑,煤价大幅下跌,政策执行力度超预期,新增产能大量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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