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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原董事长受贿 国泰君安为承销债券5次送钱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6.21 14:4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41 收藏数: + 收藏 +赞()

  新浪财经讯 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兴蓉环境原董事长杨光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杨光利用担任交投集团总经理、兴蓉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

  新浪财经讯 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兴蓉环境原董事长杨光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杨光利用担任交投集团总经理、兴蓉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650.63万元、欧元2万元,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杨光,男,1959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住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6日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交投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兴蓉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兴蓉投资股份公司现更名为兴蓉环境股份公司系兴蓉集团控股公司,兴蓉安科公司系兴蓉环境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光先后担任交投集团总经理、兴蓉集团和兴蓉投资股份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据介绍,2011年至2015年期间,杨光利用担任交投集团总经理、兴蓉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为林某1挂靠的公司入选兴蓉安科公司劳务分包库、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收受林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85万元及出资人民币94.5万元购买的新力光源公司股份,2015年下半年,杨光就新力光源公司股份退股兑现获取人民币117.39万元。

  2014年,杨光利用担任兴蓉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为国泰君安公司承销兴蓉投资股份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项目提供帮助,为此于2014年至2015年先后五次收受国泰君安公司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罗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

  2008年,时任交投集团总经理的杨光受托协调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高某2公司应享的投资奖励款,杨光同意并给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领导打招呼予以关照。2008年7月,经申请,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服务局向龙泉驿区政府提出,根据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建议给予高某2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奖励49万元人民币。2009年,杨光向马某1借款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光利用担任交投集团总经理、兴蓉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接受良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请托,为良友公司在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多次收受黄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7万元。

  判决书显示,杨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多项业务合作中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受贿事实多达十二项。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650.63万元、欧元2万元。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对于被告人杨光受贿所得人民币650.63万元,欧元2万元,以及受贿孳息人民币22.8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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