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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天奇股份股东黄伟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6.21 19:1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54 收藏数: + 收藏 +赞()

  来源:深交所 

  经查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股东黄伟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黄伟兴借用他人名义以认购资管计划劣后级...

  来源:深交所 

  经查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股东黄伟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黄伟兴借用他人名义以认购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的方式认购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的资管计划包括财通基金定增21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汇添富定增双喜富牛1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天弘基金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上述资管计划合计持有天奇股份股票4,1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6%。

  截至2015年3月,上述资管计划已陆续减持完毕所持天奇股份股票。黄伟兴作为3只资产管理计划减持行为的实际决策人,未如实向天奇股份披露自己为上述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实际持有人,且在拥有天奇股份权益的股份占天奇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停止减持行为。

  黄伟兴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8.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黄伟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黄伟兴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黄伟兴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编辑:白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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