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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董秘创造性解释业绩承诺变更 深交所追问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6.21 22:4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48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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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志股份董秘创造性解释业绩承诺变更,深交所火速追问不听忽悠

  来源:董秘学苑 

  大家都知道,股东或者相关方变更承诺要进行股东大会审议,这是常识,但是最新出现一个案例,董秘似乎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变更业绩承诺的实现节奏,不构成业绩承诺变更,不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甚至不需要临时公告。

  6月21日,诚志股份再次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这是监管层在公司完成上一份问询函后的追问。

  我们先来看一看上一份问询函,2018年5月18日,深交所向诚志股份发去了例行的2017年年报事后审查问询函,深交所关注到这样一个问题。

  公司年报中写道,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电器”)、丁苑林承诺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环保”)2016-2018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1.25亿元,截至2017年年末,已经累积实现扣非后净利润5208.98万元。

  而根据公司2016年6月14日 《关于收购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控股的公告》 及2016年年报显示,宝龙电器、丁苑林承诺宝龙环保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612.48万元、4150.53万元、4742.07万元。

  2016年年报时,业绩承诺还是按每年计算的,2017年年报就变成了按照累积计算,如此一来,原本承诺2017年4150万元的业绩,虽然实际只实现681万元,但是当期却不用做业绩补偿,这么大的变化,公司却没有临时公告。

  深交所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解释说明:

  1、交易对方是否变更业绩承诺?,是否按照《主板规范运作指引》4.5.7条的规定履行承诺变更的程序?(承诺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公司回复,“交易对方变更了业绩承诺实现的节奏,但未降低业绩承诺总金额。此前投资并购协议中有规定,上市公司有权给予转让方一定期限的延期以进行补救,在宝龙环保遭遇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2017年度业绩不及预期时,为体现商业公平及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经公司办公会决定,公司及宝龙环保与宝龙电器、丁苑林签署了《补充协议二》,达成了三年业绩合并考核的一致意见。由于协议未涉及到具体金额的变动,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因此,公司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公司认为无需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2、承诺变更方案审批通过前,交易对方是否仍应履行业绩承诺义务,比如2017年业绩没有达标,是不是应该进行业绩补偿?

  承诺变更方案期间,交易对方一直在履行业绩承诺。按照新的补偿方案,采用累积计算,由于业绩承诺期未到,故不存在业绩未实现的情形

  按照诚志股份的解释,公司行为属于变更了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实现的节奏,实现的业绩总额不变,最终实现截止时间点不变,不属于变更业绩承诺。

  在看到这个回复之后,深交所很快在6月21日进行了追问,也就是开头说到的关注函。

  最新关注函主要针对的就是公司的回复:

  1、就业绩承诺是否发生变更问题,公司认为业绩总额不变,最终实现截止时间点不变,仅调整业绩实现的节奏,承诺变更方案期间,交易对方一直在履行业绩承诺。

  深交所追问,“将交易对方业绩承诺的实现方式由逐年实现调整为累计实现是否属于业绩承诺的部分变更,公司和交易对方未遵守2016年6月29日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两份协议(交易对方未遵守2016年6月作出的业绩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是否属于协议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显然,从问题可以看出,深交所并不认可公司的前次回复,公司此前回答模棱两可,没有正面回复是否属于业绩承诺变更,为什么这么大的事情,公司一个临时公告都没有?

  2、公司回复称,2017年公司及宝龙环保与宝龙电器、丁苑林签署了《补充协议二》,达成了三年业绩合并考核的一致意见。

  深交所追问,“《补充协议二》作为《投资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其生效条件是否应与《投资并购协议》保持一致,《补充协议二》仅履行公司办公会审议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在《补充协议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公司和交易对方是否仍应遵守2016年6月29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两份协议,亦即交易对方仍应遵守2016年6月作出的业绩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深交所在质疑公司的协议审议程序,目前的业绩补偿是按照补充协议,但是这个补充协议的审议和通过是存在着问题的。

  在对回复内容的追问下,深交所还补充问了两个新问题:

  1、标的公司出现业绩承诺当期没有完成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2016年6月审议收购宝龙环保事项时是否对标的企业的定价合理性、交易对方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予以充分关注和认真分析,各董事履职是否勤勉尽责,相关行为是否符合《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3.8条的规定。

  2、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以下简称“6 号备忘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或其他交易过程中,评估报告使用收益法的,应当在该交易完成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完成当年)的年度报告中以对比列示的方式披露相关标的资产的利润或现金流量预测数和实现数。

  凡相关标的资产利润或现金流量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公司及其聘请的评估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请结合6号备忘录的前述规定,说明宝龙环保利润或现金流量实现数是否低于预测数,如低于预测数10%及以上的,公司及该交易聘请的评估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 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在应对常规思维回答下肯定违规的情形时,董秘们总能想出新的词,比如“变更了业绩承诺实现的节奏”不算是“变更业绩承诺”,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和发布临时公告。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董秘来说,面对很多难题总是要硬着头皮都要去解释一波的,不管监管层认不认可,先得让领导满意才行。

  诚志股份现任董秘为曹远刚,1973年11月生,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2017年12月上任公司董秘。曹远刚曾任银河证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日信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紫光集团董事,国金证券董事,清控人居董事,博奥生物监事长,北京荷塘投资监事,清华控股总裁助理、市值管理总监。

责任编辑:白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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