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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不合规 常山药业遭河北证监局处罚|常山药业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6.25 07:15:04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46 收藏数: + 收藏 +赞()

  ⊙记者 王子霖 ○编辑 李魁领

  常山药业今日公告,公司6月22日收到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发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受罚原因与今年5月16日披露的一则带有“国内ED患者人数约...

  ⊙记者 王子霖 ○编辑 李魁领

  常山药业今日公告,公司6月22日收到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发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受罚原因与今年5月16日披露的一则带有“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的公告有关。

  告知书显示,河北证监局拟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常山药业5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称:“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受此影响,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5月16日、17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常山药业在随后披露的补充公告中表示:“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也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

  河北证监局调查后认定,常山药业5月16日的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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