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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场外期权新规点评,规范细则为业务正常发展保留了空间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6.28 10:45:05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47 收藏数: + 收藏 +赞()

事件:据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报道,记者从可靠信源获悉,场外期权管理办法今晚(5月11日)下发到券商,配套的自律规则也将在近期出炉。    点评: 1、“办法”将证券...

事件:据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报道,记者从可靠信源获悉,场外期权管理办法今晚(5月11日)下发到券商,配套的自律规则也将在近期出炉。    点评: 1、“办法”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综合实力强且分类评价高的大券商收益。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经监管认可,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级交易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个股风险对冲,不得自行或与非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2、交易对手门槛提高,且加强加强投资者身份和资金来源核实,降低系统性风险。前期场外期权监管收紧,重点是限制了私募客户,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高风险的情况。本次场外期权监管新规对交易对手方的限制基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要求,主要包括: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二是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这一具体要求,实质上对于符合要求的私募客户限制有所放松,进一步表明,监管是为了防风险,而不是纯粹遏制新事物!    3、挂钩标的为个股的,对次新股、ST股有限制。证券公司开展境内场外股票类期权的,挂钩标的应当为境内指数或者公开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流通性好的非ST、*ST股票。    4、严防杠杆率过高,场外期权业务规模与券商净资本规模以及分类管理评级挂钩,且不超过标的股票的5%。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对应的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规模不纳入计算口径),连续开展业务两年持续合规的,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连续三年持续合规的,不超过50%。开展场外个股期权挂钩单一股票的全部合约名义本金(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不纳入计算口径)占其总市值不超过5%。    总体来看,新规明确了场外期权业务的具体要求,较之前的“一刀切”边际有所放松,同时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将业务潜在的风险约束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场外期权业务将平稳健康发展,并不会因为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风险而中断,资本市场创新并未止步,在风险可控范围内的创新仍然在进行。    风险提示:证券行业业绩受市场波动影响大;政策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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