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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金亚科技作茧自缚 强制退市众望所归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6.30 12:0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100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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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特约作者:皮海洲

  6月25日,创业板上市公司金亚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称公司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证监会已于近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与此同时,深交所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其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金亚科技“咎由自取”

  对金亚科技启动强制退市机制,这一决定并不出乎投资者的意料。早在2015年6月,金亚科技公告收到《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周旭辉进行立案调查。此后,金亚科技通过财务自查,爆出涉嫌财务造假,多项财务数据出现重大会计差错,比如2014年虚增净利润1931.11万元。

  金亚科技的自查结果实际上已符合《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关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规定。

  证监会在对金亚科技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调查的过程中还发现,金亚科技原来是一个弄虚作假的“老司机”,金亚科技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IPO核准。

  为此,证监会在对金亚科技及有关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深交所也启动了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

  保护投资者利益问题显现

  对于金亚科技这种欺诈发行公司,采取强制退市措施大快人心。不过,投资者的心情无疑又是复杂的。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在强制退市的过程中,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明显是一大软肋。比如,在暂停上市前,设置了复牌交易期;在终止上市前,设置了退市整理期。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两个时间段的设置,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有限的:一方面是股价会大幅度下跌,投资者会因此承担巨大的投资损失;另一方面,即便作为个体的投资者从相关公司股票中退出,这其实也是将烫手山芋转嫁到其他的投资者手上。

  另一类措施是先行赔付,也就是由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但在先行赔付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排除项,将绝大多数的投资者排除在了先行赔付的范围之外。比如,知情者的损失是不会给予赔偿的,或者说在欺诈发行事项揭露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

  这种制度上的规定,明显有损投资者利益。既然在披露日之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得不到赔偿,那么从揭露日起,相关公司的股票就应该进入长期停牌状态,避免投资者无辜买入成为受害者,直到相关事件得以处理或最终退市为止。但奇怪的是,揭露日后,相关公司的股票不仅不停牌,还要特意开设30天的“复牌交易期”与“退市整理期”,这实际上也是目前A股市场在处置强制退市问题上所存在的一个巨大的软肋。

  如何保护好投资者利益

  那么,在强制退市过程中,应该如何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呢?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这样的一些措施。

  首先,对于涉及欺诈发行的公司,应实行长期停牌制度。从欺诈发行揭露日起就对公司股票进行长期停牌,避免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在市场上流通,并因此伤害无辜的投资者。直到事件处理完毕,再复牌或终止上市。

  其次,对于因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公司,应取消先行赔付的赔偿方式,而改为回购股份的方式赔偿投资者。这种回购股份的做法可以确保每一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都得到赔偿。在回购股份的问题上,相关责任主体都是回购股份的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在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耍赖的情况下,保荐机构必须承担起“先行回购”的责任。而回购价格则不低于公司股份的发行价格。

  最后,引入集体诉讼机制。对于金亚科技欺诈发行一案,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准备通过司法手段向该公司索赔。但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全局来看,这种个体的诉讼行为,只能保护个体投资者的利益,并且由于诉讼难、赔款难等多方面原因的困扰,一些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并不会选择这种方式。而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就需要引入集体诉讼,让法院对其他投资者个体的判决适用于全体投资者,同时对于其他心存侥幸的公司起到震慑的作用。

责任编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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