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 股票快讯 > 章源、张万翔因操纵股价被罚20万未缴 上老赖名单 返回上一页

章源、张万翔因操纵股价被罚20万未缴 上老赖名单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7.02 19:4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5 收藏数: + 收藏 +赞()

  新浪财经讯 证监会7月2日公布了第二批“老赖”,46人名单向社会公示。根据信用中国的数据显示,被章源、张万翔被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中国证监...

  新浪财经讯 证监会7月2日公布了第二批“老赖”,46人名单向社会公示。根据信用中国的数据显示,被章源、张万翔被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易所试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2017〕100号

  当事人:上海易所试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所试),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章源,男,1980年4月出生,易所试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张万翔,男,1982年9月出生,时任易所试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白龙桥,男,1978年4月出生,上海易所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易所试董事、总经理,现为易所试股东,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王磊,女,1970年12月出生,时任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郝钢,男,1981年10月出生,时任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业务总监、做市业务部负责人,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付强,男,1989年7月出生,时任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交易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易所试与中泰证券股价操纵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张万翔、白龙桥、王磊、郝钢等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情况

  (一)中泰证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中泰证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易所试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易所试股票做市转让交易做市商之一。中泰证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做市户)新三板证券账号为089XXX5220。

  (二)易所试实际操控或安排的账户

  1. “孙某辰”账户。涉案期间,该账户由易所试董事会秘书张万翔实际控制并操作,资金主要来源于易所试实际控制人章源。

  2. “韩某冰”账户。涉案期间,该账户由易所试原总经理白龙桥操控,仅交易易所试股票,账户资金部分经白龙桥牵线并担保,由刘某刚、白龙桥、施某集三方签订借款协议向施某集借入;部分从易所试及章源、孙某辰所控股公司账户转入。

  3. “刘某刚”账户。涉案期间,该账户由易所试原总经理白龙桥操控,仅交易易所试股票。账户资金来源经白龙桥牵线并担保,由刘某刚、白龙桥、施某集三方签订借款协议向施某集借入。

  4. “罗某炜”账户。该账户在2015年11月23日至25日买入易所试股票,资金与章源有往来,账户交易行为与易所试章源、张万翔等人存在关联,与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卖出相吻合。

  涉案期间,“孙某辰”“韩某冰”“刘某刚”“罗某炜”账户委托交易终端信息或交易资金方面与章源、张万翔、白龙桥、易所试公司存在高度关联。上述4个账户买入委托与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卖出申报的数量相等、价格相同、委托方向相反、委托时间接近;同时,上述4个账户同中泰证券交易易所试股票的数量、价格等与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相关人员提供的回购股票情况数据一致。

  二、涉案期间,易所试与中泰证券拉抬易所试股价,并进行约定交易

  2015年6月,易所试筹划以不低于20元的价格定向增发股份。7月下旬至8月初,易所试股价持续下跌。8月5日,易所试股票收盘价为14.96元。7月底,王磊安排郝钢、付强测算易所试股票二级市场筹码分布情况,计算拉升股价需买入的股数。8月5日下午,张万翔在北京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会见王磊、郝钢、付强等人。经双方会谈确定,主要采用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在二级市场买入拉抬股价,同时通过易所试公告利好信息、向投资者推荐等其他方式拉抬易所试股价,之后将买入的易所试股票卖回给易所试方面操控或安排的账户。

  (一)易所试与中泰证券拉抬易所试股价的情况

  1. 中泰证券做市户买入“易所试”情况。

  2015年8月6日至19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磊、郝钢指使付强通过中泰证券做市户合计买入易所试股票146.65万股,买入金额3,114.85万元,其中,中泰证券应易所试方面要求买入134.3万股,合计2,869.85万元。8月19日,易所试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申请自8月20日起停牌,当天经章源与王磊协商后,通过中泰证券做市户继续单向大量买入易所试股票50.9万股,买入金额1,179.67万元,无卖出。

  操纵期间,中泰证券做市户买入易所试股票明显异常。

  2015年7月1日至8月5日(操纵前一个月),易所试股票市场日均成交量为26.63万股,全部做市商日均买入量为11.47万股,中泰证券做市交易日均买入量为4.07万股。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在操纵前一个月连续26个交易日中仅有11个交易日买入易所试股票,日买入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多在5%以下,日买入量占当日全部做市商买入量的比例多在15%以下;在操纵前一个月,中泰证券总买入量占期间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为15.27%,总买入量占期间全部做市商总买入量的比例为35.45%。

  操纵期间,易所试股票市场日均成交量为30.21万股,全部做市商日均买入量为17.88万股,中泰证券做市交易日均买入量为14.67万股,与操纵前一个月相比分别增长13.44%、55.84%、260.56%。中泰证券做市交易连续10个交易日均有买入易所试股票,且日买入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多在20%以上,日买入量占当日全部做市商买入量的比例均在60%以上,在此期间,中泰证券做市交易总买入量占期间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为48.54%,总买入量占期间全部做市商总买入量的比例为82.02%,上述指标与操纵前一个月相较均存在高度异常。8月6日至19日,中泰证券买入易所试股票数量分别为59,000股、293,500股、301,000股、76,000股、25,000股、34,000股、89,000股、6,500股、73,500股、509,000股,买入量占当日易所试股票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21.77%、47.92%、59.19%、23.97%、9.62%、39.53%、54.27%、6.53%、67.74%、85.69%,占当日全部做市商买入量的比例分别为60.82%、72.02%、78.08%、100.00%、83.33%、80.95%、75.42%、76.47%、77.78%、96.22%。

  2. 易所试借助信息优势,配合披露利好消息造势并由中泰证券向投资者推荐易所试股票的情况。

  为配合中泰证券的拉抬行为,8月6日,易所试有意披露曾于7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的“速递易”合作业务。8月17日,易所试发布净利润同比增长172.07%的半年报。8月5日,张万翔与王磊、郝钢、付强、张某贝会面沟通后,负责与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流的张某贝向机构投资者推荐易所试股票。

  (二)中泰证券做市户与易所试控制的账户进行约定交易的情况

  易所试张万翔与中泰证券付强就每日购回易所试股票的数量、价格、交易时间提前约定。易所试通过张万翔、白龙桥等人操控或安排的“孙某辰”“韩某冰”“刘某刚”“罗某炜”等账户与中泰证券买入易所试股票进行约定交易,交易双方出现数量相等、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委托时间接近的委托。2015年8月7日至11月25日,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卖出99万股,合计2,065.03万元。其中,易所试方面操控和安排的“孙某辰”“刘某刚”“韩某冰”“罗某炜”等账户回购(买入)91.9万股,回购(买入)金额1,931.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8月7日9:10:55,中泰证券做市户以16.3元的价格委托卖出易所试股票59,000股;9:11:39“孙某辰”账户以16.3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易所试股票59,000股;双方成交59,000股。

  8月11日9:23:36,“孙某辰”账户以19.4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易所试股票230,000股;9:29:51和9:30:05中泰证券做市户以19.4元的价格分别委托卖出易所试股票130,000股、100,000股;双方成交230,000股。

  8月12日9:12:53,“韩某冰”账户以21.2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易所试股票110,000股;9:18:58“刘某刚”账户以21.2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易所试股票110,000股;9:15:59中泰证券做市户以21.2元的价格委托卖出易所试股票220,000股;双方成交220,000股。

  8月13日14:19:07,“孙某辰”账户以21.77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易所试股票41,000股;14:19:49中泰证券做市户以21.77元的价格委托卖出易所试股票41,000股;双方成交41,000股。

  8月14日14:48:22,“韩某冰”账户以21.85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易所试股票45,000股;14:53:43中泰证券做市户以21.85元的价格委托卖出易所试股票90,000股;双方成交42,000股。

  8月17日13:34:48,“韩某冰”账户以21.83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易所试股票45,000股;13:49:29“刘某刚”账户以21.83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易所试股票45,000股;13:39:44和13:50:17,中泰证券做市户以21.83元的价格分两笔分别委托卖出易所试股票45,000股;双方成交90,000股。

  11月23日9:15:30,“罗某炜”账户以23.02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易所试股票65,000股;9:15:10中泰证券做市户以23.02元的价格委托卖出易所试股票65,000股;双方成交62,000股。

  11月24日9:15:01,“罗某炜”账户以23.02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易所试股票130,000股;9:16:32中泰证券做市户以23.02元的价格委托卖出易所试股票130,000股;双方成交127,000股。

  11月25日9:25:06,“罗某炜”账户以23.02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易所试股票65,000股;9:12:57中泰证券做市户以23.02元的价格委托卖出易所试股票65,000股;双方成交48,000股。

  上述行为致使易所试股价在操纵期间上涨81.68%,同期三板做市指数上涨4.46%,偏离度高达77.23%。其中,8月5日至8月18日期间,易所试股票收盘价从14.96元上涨至21.90元,上涨幅度达46.39%;8月19日,易所试股票收盘价为27.18元,当天上涨24.11%。操纵前10个交易日(7月23日至8月5日),易所试股票均价为16.21元,股价下跌16.38%,同期三板做市指数下跌0.52%,偏离度为15.86%。

  按照立案调查日(2016年2月22日)易所试股票收盘价计算,中泰证券做市户亏损约258.31万元;易所试控制的“孙某辰”等4个账户亏损约508.36万元。

  以上事实,有电脑信息资料、资金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新三板提供数据及当事人询问笔录、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易所试和中泰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易所试实际控制人章源、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王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易所试原总经理白龙桥、易所试董事会秘书张万翔、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监郝钢、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交易员付强。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希望对其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易所试、章源、张万翔、白龙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1. 易所试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希望免予处罚:一是易所试主观上不存在为了定增拉抬自身股价的动机,客观上也不存在与中泰证券合谋操纵市场的行为,在涉案期间发布利好信息的行为合法合规。二是从涉案账户的开户、交易决策、资金来源等方面看,“孙某辰”等4个账户并非易所试所有或控制,4个账户买入“易所试”的决策由投资者独立作出。三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约定交易操纵,其实质是在新三板流动性不足、缺乏大宗交易机制的客观限制下,做市商协助看好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大宗买入股票的行为。该行为目的正当,不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恶意,行为方式不符合约定交易操纵的固有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也不存在欺诈手法。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新三板市场监管执法。在比照执法的过程中应充分关注新三板与主板在市场基础与制度基础方面的差异性,在认定是否存在股票价量异常时不能直接套用对主板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

  2. 章源除提出与易所试申辩意见一致的意见外,还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其不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申辩人始终勤勉尽责,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动机,未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易所试或其他人员从事操纵市场的行为。二是对其处罚明显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3. 张万翔、白龙桥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4个涉案账户并非由申辩人实际操控或安排,申辩人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动机,不存在涉案操纵行为;二是对申辩人处罚明显过重。

  (二)中泰证券、王磊、郝钢、付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1. 中泰证券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希望对其免予处罚:一是中泰证券参与的涉案交易行为是履行做市商市场交易组织者的正常职责,交易性质上更接近于回购交易,不应比照《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操纵市场进行处罚;二是中泰证券不存在借助易所试披露利好消息推荐股票的情形;三是涉案行为属于部分做市业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不应视为单位行为,中泰证券不应成为违法主体;四是中泰证券在正常、审慎的内部监管过程中无法发现和识别涉案交易,中泰证券从未纵容员工实施涉案行为;五是中泰证券主动消除影响,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行为并未产生危害后果,未损害投资者利益;六是新三板属于发展初期,制度不完善,监管部门实际上未严格比照主板进行监管,应保持执法和监管的连续性。

  2. 王磊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希望从轻处罚:一是中泰证券没有与易所试共谋的主观故意和事实。二是中泰证券正常组织交易行为不构成操纵市场。做市交易制度下,做市商具有定价权,做市商组织交易是为了实现大宗交易。做市交易中协助意向投资者实现大宗交易,属于做市商履行交易组织者、流动性提供者和价值发现者的基本职责,属于正常的组织交易。三是中泰证券没有拉抬易所试股价。四是做市商制度是设计在场外市场架构下,与场内市场构架下的竞价交易制度截然不同。目前对做市商的监管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股转公司至今仍未对做市商的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并出台明确限制性规定,这个阶段不宜直接适用主板法律法规来监管新三板市场。

  3. 郝钢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希望从轻处罚:基于易所试方面提出的要求,申辩人安排了涉案期间的交易工作,虽然客观上对易所试股价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出发点是为了协助投资人买入股票、履行做市商的职责,而非拉抬易所试股价或者从中获利,公司和个人也未从中获得任何收益,申辩人行为不构成操纵市场。

  4. 付强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希望免除处罚:一是无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二是同期其他股票也存在较新三板做市指数偏离较多的情况;三是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未损害投资者利益;四是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还原事件经过。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涉案期间,易所试实际控制或安排“孙某辰”等4个账户的涉案交易。“孙某辰”“韩某冰”“刘某刚”“罗某炜”账户委托交易终端信息或交易资金方面与章源、张万翔、白龙桥、易所试公司存在高度关联。上述4个账户买入委托与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卖出申报的数量相等、价格相同、委托方向相反、委托时间接近;同时,上述4个账户同中泰证券交易易所试股票的数量、价格等与中泰证券相关人员提供的回购股票情况数据一致。并且,相关人员的微信内容、上述4个账户的资金往来等也能进一步印证前述事实。

  第二,根据郝钢、付强等人的询问笔录,结合相关人员的微信、手机短信、通讯记录、电子邮件及易所试提供的差旅记录等,易所试相关人员与中泰证券相关人员对涉案交易行为,存在明显意思联络。

  第三,涉案期间,中泰证券做市交易“易所试”的量价明显异常,做市交易买入量占当天市场成交量日均达48.54%,做市交易买入量远高于其他做市商买入量,在8月6日至19日的10个交易日,中泰证券做市交易买入量占全部做市商买入量的比例在60%至100%之间,日均占比高达82.02%。做市交易价格方面,中泰证券通过主动报高价格,以高于其他做市商价格买入并成交的方式引领股价向上,或者以明显高于投资者卖出价申报买入并成交,抬高股票成交价格。其后,中泰证券再通过数量相等、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委托申报时间接近的约定交易,将买入的股票加价卖回给易所试章源、张万翔及易所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所试全资子公司)执行董事白龙桥等人操控或安排的“孙某辰”等4个证券账户。此外,证据显示,中泰证券与易所试还结合易所试披露利好消息、向投资者推荐等其他方式操纵易所试股价。涉案期间,易所试股价从14.96元上涨至27.18元,涨幅81.68%,同期新三板做市指数上涨4.46%,偏离度达77.23%。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所述操纵市场行为。

  第四,《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属于我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其交易行为应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规定“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我会依据《证券法》对涉案行为进行处罚,于法有据。

  第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时已充分考虑了付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易所试、中泰证券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章源、王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白龙桥、张万翔、郝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付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郭春阳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股票快讯最新文章

MORE+
 

热词推荐

MORE+

股吧论坛最新帖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