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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武因内幕交易被罚180万未缴 上老赖名单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7.02 20:1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76 收藏数: + 收藏 +赞()

  新浪财经讯 证监会7月2日公布了第二批“老赖”,46人名单向社会公示。根据信用中国的数据显示,王守武被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新浪财经讯 证监会7月2日公布了第二批“老赖”,46人名单向社会公示。根据信用中国的数据显示,王守武被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守武) 

  〔2018〕20号

  当事人:王守武,男,1970年10月出生,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守武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守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3月初,瀚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丰资本)法定代表人武某祥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并购部执行总经理孙某华探讨威海怡和专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怡和)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董事长赵某光持有的其他资产未来可能的资本运作方式。

  2015年4月,赵某光安排武某祥前往威海怡和考察,考察后武某祥就威海怡和资本运作事宜向赵某光进行了汇报。

  2015年6月9日,王某胜将其持有的威海怡和9.29%的股权转让予任某国(赤峰黄金员工)。本次转让后,威海怡和的股权结构如下:王某胜持股比例为34%,罗某顺持股比例为17%,王守武持股比例为16%,仲某霞持股比例为13%,赵某光持股比例为10.71%、任某国持股比例为9.29%。

  2015年6月10日,武某祥与孙某华会面,商议赵某光所持赤峰黄金、威海怡和等股权资产的整合事宜。

  2015年6月22日,赵某光安排赤峰黄金董事会秘书周某兵前往威海与王某胜商谈赵某光受让王某胜所持20%威海怡和股权事宜,确定王某胜将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5.9%的股权转让给赵某光。

  2015年6月27日,武某祥和赵某光讨论威海怡和资本运作的一系列问题。6月28日至30日,武某祥和孙某华探讨发布威海怡和寻求被上市公司并购的信息,武某祥向赵某光汇报威海怡和通过被收购方式上市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2015年6月30日,赵某光和武某祥商议威海怡和资本运作的三种方案,第一是将威海怡和装入赤峰黄金,第二是将威海怡和装入其他上市公司,第三是威海怡和单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

  2015年7月1日,赵某光安排赤峰黄金财务总监赵某到威海怡和考察。

  2015年7月4日,赵某光、武某祥、孙某华商议确定了威海怡和运作上市三种方式同步并行推动的原则,武某祥、孙某华倾向于通过IPO或上交所战略新兴板方式上市,赵某光倾向于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

  2015年7月4日至9日,孙某华根据赵某光的要求,组织业务团队起草制定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方案建议》,7月9日,孙某华将该文件发送给武某祥,武某祥随后将方案提交给赵某光。

  2015年7月18日,武某祥、中泰证券的孙某华、刘某、吴某等人到威海怡和尽职调查。

  2015年7月18日至8月25日,武某祥、邱某(威海怡和董事长)配合孙某华团队准备尽职调查材料,寻找募投项目,孙某华积极推动威海怡和登陆战略新兴板。

  2015年8月25日,孙某华赴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战略新兴板相关政策后,告知武某祥威海怡和不符合战略新兴板的要求。

  2015年8月26日,孙某华同武某祥沟通后得知赤峰黄金可能收购威海怡和的事项,安排刘某做好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100%股权的准备。

  2015年8月27日至8月28日,孙某华团队正式启动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股权项目。

  2015年8月28日下午开市时,赤峰黄金临时停牌。

  2015年8月29日,赤峰黄金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以现金方式收购威海怡和股权,并公告称因筹划与收购资产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31日起停牌。

  2015年8月31日,赵某、周某兵同中泰证券樊某东、孙某华、刘某等开会讨论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的具体事宜。

  2015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项目其他中介机构进场工作,赤峰黄金继续停牌,定期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黄金公告《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公司拟以8.1亿元现金方式购买威海怡和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及交易金额,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赤峰黄金资产总额149,188.74万元,威海怡和资产总额81,000万元,威海怡和的资产总额占赤峰黄金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4.29%。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黄金公告的赤峰黄金向王某胜等人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00%股权事项,因威海怡和的资产总额占赤峰黄金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于2015年12月15日。赵某光是资产购买事项的决策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武某祥等人因参与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守武内幕交易“赤峰黄金”的事实

  (一)“王守武”“吴某菲”“张某永”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王守武”证券账户,2015年4月3日开立于广发证券吉林市吉林大街营业部。王守武配偶“吴某菲”证券账户,2014年5月8日开立于广发证券吉林珲春街营业部。“张某永”证券账户,2014年4月10日开立于广发证券吉林市吉林大街营业部。

  (二)王守武控制使用“王守武”“吴某菲”“张某永”证券账户

  1.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守武”证券账户交易“赤峰黄金”的交易地址与“吴某菲”“张某永”证券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

  2.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守武”“吴某菲”“张某永”证券账户通过手机号码153XXXX8811下单买入“赤峰黄金”,该号码系王守武使用。

  3. 王守武承认自己的证券账户主要使用手机和电脑下单,下单手机使用的号码为153XXXX8811。

  (二)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

  1. “王守武”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2015年4月工商银行账户转入的1,000万元。

  2. “吴某菲”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包括2014年12月转入的300万元以及卖出该账户所持股票的资金。

  3. “张某永”证券账户的资金系2014年4月张某永现金转入300万元;2015年1月起,王守武开始使用1533XXXX811手机和电脑对该证券账户资金进行操作。

  (三)王守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密切关系及联络情况

  1. 王守武为赤峰黄金北京办事处副主任,主要职责是为赵某光提供后勤保障,同赵某光关系密切。

  2. 王守武和赵某光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且同为威海怡和的股东。

  3. 2015年6月30日至8月28日期间,王守武同赵某光共通话73次,同武某祥通话15次。

  (四)王守武交易“赤峰黄金”情况

  2015年6月30日至8月28日期间,王守武使用3个证券账户交易“赤峰黄金”的情况如下:

  1. “王守武”证券账户,2015年7月1日,买入“赤峰黄金”成交200股,成交金额3,002元;7月15日买入成交48,000股,成交金额6,273,600元。截至2016年2月底,余股尚未卖出。

  2. “吴某菲”证券账户,2015年7月1日买入“赤峰黄金”成交174,000股,成交金额2,681,358元;8月28日卖出“赤峰黄金”成交174,000股,成交金额2,011,336.38元,后又于当日买入“赤峰黄金”成交350,800股,成交金额4,092,164元。截至2016年2月底,余股尚未卖出。

  3. “张某永”证券账户,2015年7月1日买入“赤峰黄金”成交20,000股,成交金额307,000元;8月20日卖出“赤峰黄金”成交20,000股,成交金额315,472.55元。

  2015年6月30日至8月28日期间,王守武使用3个证券账户共计买入“赤峰黄金”1,025,000股,买入金额13,357,124元,卖出“赤峰黄金”194,000股,卖出金额2,326,808.93元,盈利603,684.93元。

  王守武交易“赤峰黄金”具有以下特征:

  1. 2015年7月15日,“王守武”证券账户微利卖出权重股“中国银行”,亏损卖出“酒钢宏兴”,单一买入“赤峰黄金”。

  2. “吴某菲”证券账户在交易“赤峰黄金”当日,亏损卖出“酒钢宏兴”、“华泰证券”、“中国银行”等股票,单一交易“赤峰黄金”。

  3. 2015年7月1日,“张某永”证券账户买入“赤峰黄金”之前,该证券账户已近2个半月未进行交易,“赤峰黄金”是该日交易的唯一股票。

  以上事实,有赤峰黄金公告、赤峰黄金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守武与赵某光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光、武某祥联系频繁,亏损或微利卖出自己及“吴某菲”证券账户的股票后单一交易“赤峰黄金”,并启用长时间未有交易的“张某永”证券账户单一交易“赤峰黄金”,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王守武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赤峰黄金与威海怡和初步接触时间是2015年8月28日,此时双方才就收购事项形成合意并开始操作,因此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早于2015年8月29日。2.王守武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守武直接知悉内幕信息,也不能证明王守武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间接获取内幕信息。3.“吴某菲”账户不是由王守武使用,计算违法所得时不应包括“吴某菲”账户买入的股票。4.交易赤峰黄金系救市行为。5.王守武交易行为不异常。6.量罚过重,请求免于处罚。

  我会认为,第一,赵某光为赤峰黄金的实际控制人,自2015年6月起,赵某光成为威海怡和的实际控制人,为两家公司的重要决策人员。2015年6月30日,赵某光和武某祥商议了拟将威海怡和装入赤峰黄金的运作模式等,结合赵某光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该事项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应认定此时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第二,当事人系赤峰黄金办公室副主任,职责是为赵某光及公司管理层提供后勤保障,且与赵某光有大量资金的往来,二者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守武与赵某光、武某祥联系频繁,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微利或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单一交易“赤峰黄金”,还使用“吴某菲”证券账户于交易“赤峰黄金”当日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单一买入“赤峰黄金”,并启用2个多月未有股票交易的“张某永”证券账户单一交易“赤峰黄金”,王守武交易“赤峰黄金”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综合认定王守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第三,“吴某菲”证券账户的交易地址、下单手机号码与“王守武”、“张某永”证券账户交易地址、下单手机号码重合,且王守武称其控制使用自己的和“张某永”的证券账户,“吴某菲”证券账户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认定王守武实际控制“吴某菲”证券账户。关于当事人称8月28日“吴某菲”账户交易“赤峰黄金”系吴某菲本人行为的申辩,经核实,该日“吴某菲”证券账户系通过王守武153XXXX8811号码下单买入“赤峰黄金”,而当日王守武正在北京出差,故对当事人所称“吴某菲”证券账户8月28日交易“赤峰黄金”系吴某菲本人行为不予采信。第四,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鼓励增持的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事人不符合《通知》中对增持人员的要求,不具有可豁免身份。此外,赤峰黄金号召了公司全体董监高增持公司股票,但公司除董事长外,其他董监高均未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而当事人并非公司董监高身份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频繁接触后,通过三个账户大量交易涉案股票,其行为与救市行为明显不符。因此对当事人交易系救市行为的说法不予采信。第五,当事人不具有《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结合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王守武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王守武违法所得603,684.93元,并处以1,811,054.7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4月3日 

责任编辑:郭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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