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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普天财务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 董事长等3人被警示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7.10 11:1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51 收藏数: + 收藏 +赞()

  新浪财经讯 近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了对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警示函。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时任总会计师也收到了警示函。

  经查,江苏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

  新浪财经讯 近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了对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警示函。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时任总会计师也收到了警示函。

  经查,江苏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2017年运输费、会计差错调整等财务核算存在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情形,累计影响2014年度-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0.45万元、126.8万元、142.94万元、-289.8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个别银行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符,累计差异101.75万元,你公司未核查上述账户明细不符差异的原因,也未进行账务调整,存在披露的资产与实际不符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3、你公司2017年度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内容中,个别项目存在账龄列报错误等披露差错,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 公司董事长徐千、总经理李林臻以及2014年-2016年时任总会计师石炼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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