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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一退休职工谎称可代办工作 伙同他人诈骗675万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7.13 14:1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47 收藏数: + 收藏 +赞()

  新浪财经讯 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王晓静、于涛涛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王晓静系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某厂退休职工,其单独或伙同辽河石油职工于涛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认识辽河油田公司领导、...

  新浪财经讯 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王晓静、于涛涛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王晓静系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某厂退休职工,其单独或伙同辽河石油职工于涛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认识辽河油田公司领导、能为他人办理、调动工作的事实,并为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采取让被害人填写调动申请表等手段掩盖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工作的事实真相,诈骗金额高达675万元。王晓静、于涛涛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晓静系主犯,于涛涛起次要作用。

  于涛涛,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技校文化,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职工;王晓静,女,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县,高中文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兴隆台采油厂退休职工。

  判决书显示,王晓静为获取非法利益,编造认识辽河油田领导,能为他人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提职调动、参军入伍、复员安置等谎言,直接或通过贺某、孙某2、陈某2等人骗取34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下同)620万元。其间,王晓静采用让被害人填写调转申请书、谎称事情马上办成等手段蒙蔽被害人,直至案发,退还被害人324万元,尚有296万元未退还。

  此外,在被告人王晓静编造谎言、骗取他人钱款的过程中,于涛涛也发挥了不少“作用”,其明知王晓静没有能力给他人办理工作,仍谎称王晓静有能力给他人办油田工作并承诺肯定能办成,骗取褚某2(另案处理)和褚某2联系办工作人员的信任。2015年3月至4月间,褚某2分别收取王某640万元、白某30万元,从中留取15万元后交给王晓静,王晓静获赃款55万元。后经被害人催要,王晓静、于涛涛于案发前退还王某615万元,尚未偿还被害人共计40万元。案发后,褚某2退还王某613.5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晓静共诈骗675万元,案发前退还339万元,尚有336万元未退还;被告人于涛涛参与诈骗55万元,案发前退还15万元,尚有40万元未退还。王晓静将所骗钱款均用于赌博或个人挥霍。

  原审法院判决,王晓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于涛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晓静、于涛涛退赔被害人未被偿还款项。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晓静服判,被告人于涛涛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其在二审期间全额返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王晓静、于涛涛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晓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涛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于涛涛所提“在二审期间全额返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于涛涛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于涛涛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刑罚并无不当,但鉴于本案在二审期间,于涛涛能主动认罪,且全部退赔其所参与诈骗的40万元赃款,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并愿意缴纳罚金,可视其有悔罪表现,综合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74刑初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王晓静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对于涛涛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晓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于涛涛犯诈骗罪;责令被告人王晓静、于涛涛退赔被害人未被偿还款项;

  二、撤销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74刑初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于涛涛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于涛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涛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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