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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地产商人伙同马钢2厂长套取万吨钢材 被判12年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7.24 18:15:03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54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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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房成林贪污、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其勾结马钢股份第一炼铁总厂厂长和第二炼铁总厂厂长,套取马钢股份价值人民币4284万余元的钢材10867吨。

  房成林,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初中文化,芜湖市成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芜湖市成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房成林犯贪污罪、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房成林不服,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房成林有贪污和行贿两项犯罪事实。

  据介绍,2006年上半年至2013年底,房成林分别与时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公司)第二炼铁总厂(以下简称二铁总厂)厂长汪某2、马钢公司第一炼铁总厂(以下简称一铁总厂)厂长及煤焦化公司经理任某1共谋,由汪某2和任某1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以虚假生产维修名义制作材料计划表报马钢公司审批后,再虚开生产维修领料单交房成林从马钢公司下属的材料公司领取钢材合计10867.431吨私自出售,销售所得钢材款约定按比例分成,所套取并由房成林私自出售的钢材则分别以二铁总厂、一铁总厂及煤焦化公司设备检修用料的名义核销成本予以冲账。

  房成林伙同汪某2、任某1从马钢公司套取的钢材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42846355.1元,其中房成林与汪某2共同侵吞钢材价值人民币23174241.26元,与任某1共同侵吞钢材款5829557.89元,其个人占有800余万元。

  2004年至2013年,房成林在伙同马钢公司二铁总厂及煤焦化公司相关人员套取钢材私自销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赵某、汪某2、徐某1贿送现金、购物卡、外币及支付旅游费用等共计价值人民币586646.72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房成林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套取马钢公司钢材共计10867.431吨,折合价值人民币42846355.10元,除部分钢材款用于单位费用外,尚有29003799.15元被共同侵吞,房成林个人实得8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房成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86646.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房成林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此外,房成林在与汪某2、任某1二人所实施的贪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8万元,依法对其犯贪污罪予以从轻处罚;房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行贿罪从轻处罚。

  据此,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房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房成林违法所得人民币718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房成林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过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成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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