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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国资委发文规范央企PPP项目,化解隐形风险保障长期效益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1.27 16:15:11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67 收藏数: + 收藏 +赞()

行业及政策动态:    (1)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对中央企业参与PPP 业务做出相关规定。    ...

行业及政策动态:    (1)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对中央企业参与PPP 业务做出相关规定。    (2)据住建部网站消息,住建部近日发文,认定北京市、杭州市、广安市等30个城市为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精工钢构、金螳螂等195个企业为第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挥民间投资作用 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指导意见》,基本原则是坚持市场主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协同推进以及坚持公平共享,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引导民营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    政策规范化解隐形风险,保障PPP 长期效益: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对中央企业参与PPP 业务做出相关规定,其中要求:1)集团总部负责统一审批PPP 业务;2)严控中央企业非主业领域PPP 项目投资;3)项目债务融资需增信的,原则上由项目自身权益、资产或股权投资担保;4)规范会计核算,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对PPP 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192号文同时提出:1)中央企业严禁开展不具备经济性的项目;2)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3)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 项目的净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不得因开展PPP 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4)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集团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 项目;5)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6)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7)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8)风险化解前,该停坚决停止,未开工项目不得开工。    我们认为国资委192号文与本月财政部92号文及以此87号文、50号文一脉相承,都是旨在规范PPP 项目的推出和执行,有利于PPP 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现已成为已成交PPP 项目的社会资本主体,进行规范有利于化解累计的隐性风险,保障参与主体和PPP项目自身的财务安全,引导PPP 整体价值观向追求长期效益转变。    住建部发文认定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建议持续关注装配式建筑。11月21日,据住建部网站消息,住建部近日发文,认定北京市、杭州市、广安市等30个城市为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精工钢构、金螳螂等195个企业为第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要求,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要及时探索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经验,发挥示范引领和产业支撑作用,装配式建筑再迎政策红利,预计装配式建筑市场空间将持续释放,我们继续看好装配式建筑产业链;重点推荐尝试在公共建筑领域推进合作协议,商业模式首次获得突破,同时公司自身装配式建筑技术领先,拥有50万方绿色建筑产业园产能储备的精工钢构,预计公司在公共建筑装配式市场发展加速;同时建议关注住宅工业化龙头杭萧钢构,以及积极资源优势显著的中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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