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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回复媒体质疑:统计口径差异不须追溯调整|控股股东|华大基因|华大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1.27 21:45:01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66 收藏数: + 收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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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晚间,华大基因就媒体质疑的招股书销量披露差异以及控股股东华大控股项目建设被起诉事项,回复了深交所问询。当天,华大基因股价下跌8.35%收于190.81元/股。

  在华大基因2015年12月11日、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招股书申报稿中,生育健康类服务2014年产销量不一致,其中2017年版本披露减少约9.04万例。

  华大基因表示,两次披露的数据差异是由于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2015年招股书申报稿中,统计口径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检测的样本数, 即“上机数”;2017年招股书的统计口径为实际交付客户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即“报告数”。

  具体来讲,2015年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选择使用上机数作为当年产量的统计口径,并根据所属行业中“以销定产”的特性推出当年销量。相比,2017年招股书的披露口径调整为对外样本量口径的最终交付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在产销量信息披露部分,剔除了内部研发和质控的样本数,按照实际交付受检者检测报告数量的口径重新披露了公司报告期内的产销样本情况,为稳健的处理方式。

  公司表示,数据统计口径的变化并不影响检测服务的实际交付报告数量和销售金额,因此不会对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目前,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均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审计,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进行了相应核查。上述产销量数据统计口径的调整不存在对公司已披露财务信息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形。

  媒体另一项质疑指向控股股东涉及与华大基因中心建设项目和深规土许 BH-2011-0032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的诉讼案件。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上述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属于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华大基因指出,未披露事项涉及控股股东华大基因科技位于深圳大梅沙的项目建设工程而引发的周围部分居民反对及三起行政诉讼案件。截至华大基因首次申报时点,上述案件一审均以原告败诉结束,二审尚待终审判决。

  公司表示,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未对华大控股带来不利影响,诉讼期间华大控股涉案项目未发生停工停建等障碍。另外,华大控股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履行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环保角度可行,原告等对环境影响存在误解。目前华大控股该建设项目仍在施工过程中,华大基因未使用该建设项目用地。

  对于是否存在披露违规,华大基因表示公司或华大控股均非诉讼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华大控股仅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法定需披露事项,公司招股书无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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